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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经开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5 来源: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442

内开办发〔2017〕183号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经开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内江经开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十一条措施》已经区党工委会2017年第十四次和区主任办公会2017年第十一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内江经开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十一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一)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资金用于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并逐年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

第二条  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服务业领域

(二)对年缴纳税金5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类公司型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三)对年缴纳税金5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业公司型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四)对新建的标准化农贸市场竣工投入运营,且运用管理规范,达到标准化农贸市场要求,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五)鼓励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等。

 第三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六)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企业总部迁入注册在经开区、税收解缴关系在经开区且年缴纳税金区级所得部分在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以财政、税务部门审核为准)。

第四条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七)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国家、省级、市级重大项目且年度投资额达到2000-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按完成额的0.1%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完成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八)设立“个转企”鼓励奖,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中小微企业,对“个转企”的企业(以工商登记为准)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个转企”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以工商登记为准)且当年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达到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九)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当年新进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台阶的(年报数据为准),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制造业实施主辅分离

(十)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并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经开区区域内的法人企业型服务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后,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主辅分离重大项目,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扶持。

第七条  发展壮大现代物流业

(十一)对运输型物流企业整合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货运车辆达到100辆、年缴纳税金2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和新设运输型物流企业货运车辆达到50辆、年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二)对运输型、仓储型、综合型物流法人企业首次评定为A、2A、3A、4A、5A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以证书为准)。

  第八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十三)对销售收入增长20%及以上,销售额在区内同行业排名前5位,且在全市排名前20位的商贸流通企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市场拓展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四)鼓励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参加经开区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性展览和推销活动的企业,给予摊位费、产品托运和差旅费等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补贴标准:境外补贴3万元,省外补贴1.5万元,省内补贴8000元)。

(十五)支持企业举办展会活动,对完全市场化运作,且展期达3天以上、展位100个以上或展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知名展会,给予主办方不超过70%的场租补贴。

(十六)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市商务局提供的海关数据为准),给予物流补贴1万元;出口额达到65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2万元;出口额达到1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5万元;出口额达到30000万元人民币,给予物流补贴10万元。鼓励企业出口增长。企业当年出口同比有所增长,按增长的绝对值分档计算,出口总额每增加650万元人民币,给予国际市场开拓奖励资金1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鼓励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对当年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当年出口额在6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国际市场开拓奖励资金1万元,并可同时享受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物流补贴。

第九条  加强企业基础建设

(十七)对认真履行统计义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户每年补助8000元(用于统计员补助和企业统计设施购置等)。

(十八)每年安排15万元服务业工作经费,支持镇(街)发展壮大服务业。

第十条  做实发展保障

(十九)放宽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我市服务业领域。

(二十)优先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新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品市场、物流园区等四类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供地,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办理。物流用地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二十一)切实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

第十一条  附则

(二十二)本扶持措施仅适用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经开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物流、商贸、会展等行业重点企业。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计算。

(二十三)对投资5亿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的特别重大的服务业项目或知名服务业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二十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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